近年来,国内散文界一直就散文写作中的真实与虚构之争,各执一词。这是一个很有争论必要的问题。那么,在散文表达的疆域内,如何进一步认识这个问题?不禁想比喻一下双方观点:主张严格按真实逻辑写作的仿佛是散文的白天理论,而主张可放开虚构的则是仿佛散文的暗夜理论。双方的界定都过于绝对。
说到散文的真实与虚构问题时,有必要追溯到一切写作的源头——文字与语言。从本质来说,文字与语言其本身是一种无限虚构,它所创立的基本形式,来自于冥思、想象与虚构,哪怕是象形文字,但它本质上仍然是虚构的。一旦符号确立了,它就游离了象形物而进入抽象与虚拟层面。但是它最原始的功能却是针对真实的事物,命名及表达,比如对事物的命名,即以虚构的符号,来对应真实的所见的事物,命名成功之后,就此框定了此事物,并建立了辨析符号。为区别事物建立符号档案,在其命名过程,是在无限的虚构中,取得有限的所见的真实,从而确立真实一词的形而上意义。原始命名极其重要,比如在起始时把如今的“石头”命名为“水”,那么,今天我们所遇见的石头,就是“水”,而不是“石头”。还有,“石头”,为什么发shítou的音?如果原始设定的是另外的发音呢?在最初的设定中,如果发的不是上述两个音节,也一样能够确立符号的所指意义,这也是一样的道理。这道理,说明了语言文字的最高虚构原则。在最初的设定时,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但是一旦确定了,就确立了符号的权威性与合理性。而这后来的权威性与合理性,最初即来源于完全的虚构。所以,这是从无限虚构中,取得有限的真实,从符号的确立,到符号的所指,是建立起通向相对真实世界的有效也是唯一的通道。
同样的道理,在文学艺术上也是如此,在大的范畴来说,文学艺术是具有无限虚构性的一种形式,即以文字写下了,文字本身是无限虚构中的一个部分。但是,在取得文字虚构权利之后,就要建立通向有限真实的一个表达通道,而散文,则是通向有限真实的一个有力形式。所以,在写作者本身来说,需要建立虚构道德,即,散文可以虚构,但它是有条件的虚构:一是,不欺骗读者,不利用读者的判断力偏差,把真实事件与人物,以完全虚构的形式呈现,而使读者误以为事件本来就这样的。二是,明确告诉读者本文是虚构的,那么,这种虚构是合理的,许可的,因为没有欺骗读者,而读者也可以相对准确地判断出作者所要表达的是另一个层面的真实。三是,可以用格式塔方法,合理虚构延伸事物的缺损部分,比如历史散文写作中,在真实史料基础上,延伸虚构缺损部分。比如,卡尔维诺的《看不见的城市》,还有鲁迅的《过客》《傻瓜,奴才,与聪明人》等可归结到第二种情况,它既可作小说读,也可作散文读,在这个形式维度上,它是跨文体的,是寓言体散文。读者的阅读判断也是明确的,即读者一开始就明确知道这个是虚构叙述,是寓言。但散文写作者不能因为这类跨文体文本的存在,就去虚构伪造真实事件,虚构文中人物,欺骗读者。有人举古代例子,说古代散文不是有许多事件虚构吗?其实古代是散文尚未从文章里剥离出来,而且那时的散文是主流文体,是文章,那时对散文与小说还没设定文体边界。同时,古人对幻觉对事物对世界的认识判断远不如今天清晰,比如鬼怪,在那时就是认为存在于真实世界中的。因此,比如《酉阳杂俎》就有很多幻觉书写。但那时都作为真实事件来叙述的。冠以传奇,是后人的分类,就是告诉读者或听众,这是明确的虚构,即小说。到了散文、小说独立分设文本后,即设置了虚构与真实的基本界限。而散文也从虚构中剥离出来,也因此设置了虚构的边界。因此,就散文写作而言,有限的真实是它的基本底色。
如果写作者没有事先明确虚构写作,而当写作者以真实名义写下虚假事件时,把读者对此的真实期待给偷偷地置换掉,呈现给读者的是一个伪事件,却以真实的面貌出现在读者面前,使得读者难以判断真伪,这样的散文,是对读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写作真诚的一种反动。有时,写作者可能为求文字的可读性,而不惜放弃真诚,以虚假文字虚假人物招来读者,这就超出了散文的虚构伦理边界。这与允许有条件的虚构有别,有条件的虚构即在明确告诉读者此文虚构的前提下的虚构写作,是真诚的,但是当散文写作者在写作中,没有明确虚构的前提下,以伪装真实的面貌写下文字时,则是对读者的不尊重。它破坏了散文有限真实原则,也玩弄了散文的有限真实原则。因此,要慎用有条件虚构,允许散文写作中的真实感受生发的错觉、错位、想象、寓言等手法时,在未明确提示虚构的情形下,不以虚构出虚假真实事件为前提。
当真实事件涉及到具体生活,而生活虽然始终是在低处,但其生活的形而上品质则始终雄居于文字上方,低处的生活有着文字不可企及的力量,而且散文写作中的自我须有自省能力,即这个我是真实的,不是虚拟的,也不是或夸大或缩小的。生活赋予个人的,在当时的生活现场中,有些是乐于回忆的,而有些则是不堪回首的,但于后来的写作,它们都是一种可贵的给予。哪怕当时的坏,都是一种给自己以反思的力量,及审视的动因。给出一种真实的生活处境。
同时,在散文写作中,也要竭力避免两种写作状况:一是在有些散文写作中有轻视叙事的倾向,在传统的散文写作中又过于拘泥散文的叙事功能,但总体而言,还是要回到叙事上来,叙事在散文中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二要注意的是,必须仍然保持叙事的克制,在散文写作中,必须保持叙事的有限真实性,以及叙事的真诚态度,不做强大故事的构造者,就是避免过于小说化叙事以及对事件虚构的冲动,给自己设定叙事的界限,避免刻意经营那种过于强大的虚构叙事(即为了叙事效果而强加给事件的虚构情节。当然,这是对于以真实人物与事件为题材的主流散文写作而言,如果是以虚构为前提的,比如寓言式散文写作,以及在行文中向读者明示这是虚构的写作,则又另当别论)。未明示虚构而隐瞒读者所建造的强大虚构(添加虚构人物,虚构事件,虚构细节、情节),这时对散文的有限真实的背离是明确的。
在正常的散文叙事中,过于强大的刻意经营的叙事也是与事物本质相背离的。警惕它们的出现,不为发表功利所左右,这也是散文书写的所遵循的有限真实逻辑。所谓有限真实,即事件一旦进入记忆,又是经过写书呈现,那么它就已经进入了一定范畴内的功利取舍,也就与它的原始真实拉开了一定的距离。但是,写作者不能因为无法还原原始真实,就放弃真实原则,放胆虚构。我的立场,尽管散文无法还原原始真实,但是,写作者要有写作真诚,应在其写作中完成有限的真实,而不是为了完成写作而去虚构。当然,散文写作也不可能呈现生活与事件的原始真实,原始真实是泥沙俱下的原生态状态,而当写作者个人经历某些事件、事物,或人与事时,因个体的感观差异,就已对其原始真实作出了大幅度的调整,即这是“我”所看到的,感受到的,而“我”是有局限的,与别的观察者是有差异的,因此,“我”所表达的是有限真实,而不是原始真实。这有限真实是在真诚写作中所给出的。当厘清有限真实一词,以及明确散文有条件的虚构之后,就能明确如何建立起合理的散文书写边界,与散文的书写伦理。
所以,散文写作者在有虚构冲动的时候,要克制地使用虚构的权利。而不是用“我虚构,我的写作是孤证”的理由,无赖式地用别人无从判断真实而来反对有限真实写作,违反虚构道德。关于如何有限虚构,如何看待散文写作真实问题,这归结到,写作者的写作真诚问题。对同一件事物,十个人有十个的真实描述方式,但它必须在你自己的真诚描述范畴内,在你真诚感受给出的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