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写作是作家主体精神的一种自由审美实现形式。无疑,相比于其他文体,散文写作是个体生命经验最直接、自如、自由的诉诸与表达。它不仅饱含作家对自然界、人类社会等客体世界的深刻体验与揭示,更是作家心灵的真实“自传”。如果将小说比作博尔赫斯笔下的“小径交叉的树林”,把诗歌比作“三千年前,引人惊叹的闪电”,那么散文则更接近于人类面对世界的心灵倾诉。
“有我”、“主真”、“由自”,应是散文的突出特征。
“有我”,是散文文体内在的特质。周作人强调散文要“言自己之志”,“以自己表现为主体”;李素伯认为散文特质在于“作者最真实的自我表现与生命力的发挥,有着作者内心的独特的体相”。“有我”,就要求散文写作要杜绝公共体验、公共语言,抒写个人性、特质性、创造性经验。
“主真”,乃散文的文体伦理,是长期以来散文读者和作者之间达成的一种默契。狄德罗说,“任何东西敌不过真实”;维特根斯坦指出,“关于写作,你不可能写出比你自己更真实的东西”。散文强调真实,就是要警惕陷入虚无、虚假、虚伪,描绘真的客观世界,表达真的生命体验。当然,主真并不意味着拒绝散文创作手法上的多元创造。
“由自”则是散文超迈所在。胡适曾说,“自由,在中国古文里的意思是‘由于自己’,就是不由于外力,是‘自己作主’”。“由自”,意味着散文作家应秉持独立品格,阻拒外部力量侵入,通过自由内质的呈现和自在外形的创设,在心绪无拘的流淌中,获取世俗意义的暂停,抵达对世界抑或内在精神结构的审视或警醒。
总之,散文写作应是散文作家自由的而不是桎梏的,个体的而不是群体的,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关注生命的而不是见物不见人的,审美的而不是功利的对于世界的把握、体验和垂询。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作家协会办公厅主任、中国传记文学学会副会长)